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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干达宪法1995
乌干达的第一部宪法是乌干达宪法会议的产物,并于独立之时(1962年10月9日)生效。它规定了以宪法至上为基础的议会民主制度。[1]它为乌干达内部的权力下放提供了一个复杂的系统:布干达王国获得了特别强大的自治权; Bunyoro,Tooro和Ankole王国以及Busoga领土也获得了“联邦制国家”的地位,并被允许保留自己的立法机关;而其余地区和姆巴莱(Mbale)领土则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1] 1962年的宪法规定,大多数议会议员应直接当选。唯一的例外是布干达(Buganda),该议员是由卢吉科(布干达自己的地方议会)成员组成的选举学院选出的议员。
1962年的宪法进行了三次修订:首先,最重要的是,在1963年进行了修订,以取代伊丽莎白女王二世(由乌干达总督沃尔特·库茨爵士代表)担任国家元首,担任总统的礼仪性职务。和副总统,使乌干达成为事实上的共和国; 1964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对图罗王国立法会议解散的日期作了一些小的修改;并在1965年1月对其进行了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修改,以实现失落县公投的结果。
1963年至1966年,由于乌干达宪法体系中强大的君主制元素,乌干达被称为“乌干达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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