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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律“關於廣告” N 38-FZ
聯邦法律“廣告”在新版本中進行了規定,該法律允許不斷披露廣告的一般要求,確定廣告分發方法的功能,強調某些商品的廣告要求,廣告自我監管等方面。以及國家對遵守廣告法規的控制。
廣告立法中使用的概念列表包括“廣告對象”,“產品”,“社會廣告”,“反壟斷機構”的概念。
為了限制散佈被禁止或限制用於廣告的商品的面紗廣告的傳播,與某些商品的廣告有關的特殊要求和限制也適用於這種商品,其製造商和銷售商的個性化手段的廣告。
旨在促銷產品的廣告還可以歸類為不正當廣告,如果該廣告是以其他產品的廣告為幌子進行的,則對廣告有特殊要求或限制。
聯邦法律禁止在廣告中使用由州或市政府或其官員批准的廣告鏈接。
首次建立了使用遠程銷售商品進行廣告宣傳以及使用激勵措施進行廣告宣傳的要求。
中斷廣播和電視節目與廣告的組合程序以及對電視和廣播上廣告數量的要求已經更改。電視節目中分發的廣告(包括諸如電視商店之類的廣告)的總時長,帶有廣告的電視節目的中斷,廣告在電視節目幀上的疊加時間在一小時內不得超過廣播時間的15%。同時,廣告休息時間不能超過4分鐘。先前版本的《聯邦法律》規定了一項限制,即廣告不得超過播出時間的20%(特殊電視節目除外)。
武器,武器和軍事裝備,金融服務和證券,酒精飲料,啤酒,煙草和煙草製品的廣告要求已經明確。藥品,醫療設備,醫療產品和醫療服務廣告的要求範圍已大大擴大。尤其是,針對無限顧客的這種廣告不應包含提供使用建議的醫務工作者的圖像,從而產生不必要諮詢醫生的印象。
廣告商和廣告發行人違反廣告法規的責任有所區別。